济南全面实行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
本报讯(记者 陈敏)济南市将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全日制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校(园)长(含党组织书记),列入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范围,取消中小学校及其干部行政级别。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市中小学实行校长任职资格制度,规定担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该市中小学校长职级管理制度设计中,将职级分为4级9等,分别为特级校长、一级校长 (一、二、三等)、二级校长 (一、二、三等)、三级校长 (一、二等)。中小学校长职级根据办学业绩、专业水平、教师认可、学生认可、同行评价等确定,每 3 年评定一次。校长任职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 2 年认定一次,有效期 4 年。
与职级制改革配套,该市将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工资制度。校长职级工资由基础工资和职级绩效工资构成。其中,基础工资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职级绩效工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所属学校教师月人均工资额的 50%~150% 确定,不列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以及计发退休费等的基数。校长职级绩效工资的 70% 按月发放,其余 30%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对于办学规模较大学校的校长或办学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校长,适当提高职级绩效工资标准档次。
该市还规定,一级及以上校长的离任年龄一般不低于 55 周岁。对特级校长和特别优秀的一级校长,符合上级文件规定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 65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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