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有“杠杠”了
本报讯(记者 单婷)日前,省教育厅等5部门联合出台《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意见从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与移交、办园、监管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共有23条。
意见强调,要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的标准规划配套幼儿园。在制定规划时,涉及幼儿园布局的,要事先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幼儿园用地一并纳入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立项审批。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区,要将配套幼儿园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和条件等,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意见明确规定,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幼儿园建成后,教育部门要参与竣工验收。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实行交钥匙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在3个月以内,无偿将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子女入园需求,提供普惠性服务。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由教育部门无偿委托有资质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个人等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规定核定公办幼儿园机构和人员编制,财政等部门将幼儿园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
意见还要求各地在2016年底前,制定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并完成清理整顿工作。明确规定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改、闲置、改变性质和用途。对于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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