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解读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关键
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最重要增长点,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和使用好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对于保障百姓适龄子女享受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切实减轻家庭经济负担,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具有现实意义。目前,我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存在该建未建、不按标准配建、建成后挪作他用或闲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等问题,“入园难”、“入园贵”等现象比较普遍。2014年全省学前教育调研发现,全省共有5000人以上的居住区3980个,没有规划幼儿园的1427个,占35.85%;有规划未建设的884个,占22.21%;已建设幼儿园的1669个,占41.93%。在已建成的幼儿园中,属于公办性质的幼儿园529个,占31.70%,占应建小区总数的13.23%;民办性质的幼儿园1024个,占61.35%,占应建小区总数的25.73%;挪作他用或闲置的116个,占6.95%。同时,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未严格按照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现象比较普遍,存在规模不足、占地和建筑面积过小、容积率过高、场地不独立等问题,许多幼儿园只能在楼顶开辟幼儿活动场地,社会争议较大,也给幼儿带来生命和安全隐患。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二胎生育放开等计生政策的调整,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不足问题将进一步凸显。因此,必须加强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加快扩增城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出台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政策是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提出:“各省(区、市)出台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对规划、建设、移交、举办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
《201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扩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资源”。省教育厅将出台《山东省城镇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落实《2014年度省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任务。
《山东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提出:“2015年年底前,省教育厅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起草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参考、借鉴了天津、黑龙江、陕西、江西、大连等省市出台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从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与移交、办园、监管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共有23条。
(一)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
《意见》强调要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的标准规划配套幼儿园。在制定规划时,涉及到幼儿园布局的,要事先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需要征收幼儿园用地与房屋的,要予以重建或补偿。
(二)切实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幼儿园用地一并纳入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立项审批。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区,要将配套幼儿园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和条件等,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幼儿园建设用地与居住区项目一并办理,不得侵占或变更。
(三)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意见》明确规定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有关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严格审批手续,开发建设部门要按照质量标准建设幼儿园。
幼儿园建成后,教育部门要参与竣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要进行相应处罚。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实行交钥匙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无偿将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规定了配套幼儿园涉及的建设、管理、换证等相关费用的处理办法。
(四)确保配套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服务
《意见》要求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子女入园需求,提供普惠性服务。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由教育部门无偿委托有资质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个人等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要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严禁举办高收费幼儿园。
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规定核定公办幼儿园机构和人员编制,财政等部门将幼儿园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
(五)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监管
《意见》要求各地在2016年年底前,制定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并完成清理整顿工作。明确规定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改、闲置、改变性质和用途。对于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