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礼重法的历史经验与现实意义
礼是我国传统文化所追求的社会秩序的核心,历经从实体规则到价值观念的演进。法从对礼的重要补充到与其并行不悖,为历代国家治理所倚重。礼与法紧密联系、相互促进,构成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隆礼重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梳理礼与法发展的历史脉络,探讨二者的边界、关系与功能,有助于更好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理解和建设法治中国。
法蕴于礼:隆礼的历史渊源
在我国传统社会,礼主要以“教化”为传播和约束手段。“教化”不仅涉及礼仪制度,而且包括用人际交往原则、道德标准来指导人们的言行,这就是作为礼之宗旨的“礼义”。此外,礼与乐相辅相成,构成了教化民众的“礼乐”。《礼记·乐记》中说:“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政刑,四达而不悖。”这样看来,“礼乐”属于具有道德教化功能的软约束,“政刑”则是强制执行的硬约束,四者对于国家治理来说都不可或缺。
法作为管理和约束手段,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主要用来惩罚违规逾礼者,即所谓“出礼入刑”。显然,这里法的执行蕴于礼治的大格局中,其功能主要是对礼治进行补充。如“周制刑之意,亦本于德治礼治之大经”,是为了威慑逾礼之人。也就是说,法在观念和制度层面均为礼之附属,整个国家治理以“教”为主、以“刑”为辅。
法执礼事:重法的策略选择
礼治虽有刑罚作为补充,但主要依赖“教化”这种柔性手段。随着历史发展和国家治理日趋复杂,许多事件处理需要明确、准确的文本规定和解释,法的作用就日益凸显。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随时制法,因事制礼”就成为诸侯国的行为规则,法家的影响力不断增强。随着李悝、商鞅、韩非等法家为诸侯所用,各国开始颁布制度化的法条。这时,法的作用已不限于礼的辅助与补充,而是以成文法来替代周礼,形成了“以法说礼”的局面。法家希望通过扩大法治、缩小礼治,在制度律令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规范体系。当然,法通过国家机器的支持代行礼的功能,并不意味着礼失去了话语权。礼所倡导和内蕴的价值取向渗透在社会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倾向,也指导着法的设计和执行。
自秦汉后,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开始奉行礼法并重的治国原则。在价值观念层面,礼作为理想秩序,体现治理的目标与精神,涵盖法的精神;法作为礼的具体实现手段,立法过程和司法实践均体现礼所提倡的伦理道德。在制度层面,礼分化为道德领域的民俗风气和政治层面的司法制度,并分别对应新的礼治与法治。
德法结合:治理的现代智慧
隆礼重法是我国传统社会治理的特色。其中的合理因素,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治理也有启示意义。
重视道德教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引导人们行为的价值规范,能够有效整合社会意识、凝聚社会共识、弘扬社会正能量。创新社会治理,可批判性地借鉴传统社会“礼义教化”的方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弘扬这一时代之“礼”,在贯穿结合融入上下功夫,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在坚持不懈、久久为功上下功夫,使其在价值领域占领制高点、持有话语权、把握主导权。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一直是我们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良法是法治在价值层面的要求,善治则是法治在运作和实现层面的要求;确立良法、实现善治,需要社会治理者和广大民众尊重法律权威、培养法治精神、恪守法律规范。经过30多年的探索,我国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全面依法治国也在理念与实践上不断得以强化和推进。这为法治真正成为“国之重器”奠定了坚实基础。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我国传统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启示我们: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偏废。从当今时代来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需要一手抓法治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两只手”都要硬。应坚持礼法“一体两翼”的思路,既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在法律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撑法治建设,将“隆礼重法”贯穿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
(摘自2015年12月13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