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加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
本报讯(记者 任甲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莱芜市近日出台政策,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学校(机构)审批与管理,严格设置条件,规范办事程序,强化日常监管。
据了解,该市将对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审批管理。从2016年起,原则上每年4月份集中组织各功能区拟新设民办教育培训学校(机构)的评审工作,莱城区、钢城区审批时间可视情况自行确定。原审批设立的民办教育培训学校(机构)的变更、终止等事宜可即时办理。
据该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各功能区辖区内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机构)的要向所在功能区教育办公室申请,经所在功能区教育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莱城区、钢城区举办培训机构的,向所在地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审批,并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该市规定,提出办学申请者,应填写《莱芜市民办学校(含教育培训机构)申报书》,提交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教学计划、出资证明、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章程、办学场地证明等材料。教育部门将进行审核和现场评估,重点在办学条件、安全设施、决策机构、管理机构、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新设民办学校(机构)达到办学标准。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各区教育局在作出批复的同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同级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莱芜市将严格民办教育学校(机构)管理。民办学校(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3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莱芜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该市对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民办学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向社会定期公布年检合格学校,对不合格学校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