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四项制度 全面推进职级制改革
莱芜市为中小学校长摘“官帽”
本报讯(记者 胡安迎 任甲斌 通讯员 胡延亮)近日,莱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意见》,莱芜市现任中小学校干部具有行政级别的,保留原有行政级别,纳入档案管理;新设立的中小学校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该市将完善校长选聘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负责实施校长选聘机制,组建校长评选委员会,从具备资格的人选中通过推荐考察、竞争上岗等方式选聘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按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竞聘规模、竞聘人员资格、专家评委组成、选聘程序等进行全程监督。校长的1个聘期为4年,聘期期满、考核合格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可以续聘。
建立校长职级管理制度。据了解,该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分为四级九档,具体为:特级校长、高级校长(一、二、三档)、中级校长(一、二、三档)、初级校长(一、二档)。特级校长的数量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校长总人数的2%以内,并兼顾各学段教育和城乡学校。结合办学业绩、专业水平、教师认可、同行评价等确定校长职级。特级校长、高级一档校长和市直学校校长职级评审由市教育局负责,其他学校校长职级评审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报市教育局备案。校长在试用期内,职级按初级二档执行。以上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月人均应发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基数,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专项用于发放校长职级薪酬。
完善校长任期交流制度。该市规定,具备相应校长任职资格的中小学校长可以跨学段交流。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聘期的中小学校长,原则上要进行交流任职;年龄在45岁以下的校长,评审高级及以上校长职级,应当有在农村学校任职经历。具有高级二档及以上职级的市直高中校长,可到市直部门单位领导岗位上任职。熟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符合中小学校长岗位要求、具备校长任职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可交流到中小学担任校长职务。由教育行政部门为每位特级校长确定2~3所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作为其帮扶学校。将帮扶学校的发展以及帮扶学校校长的专业成长等情况,作为考核特级校长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市还将完善校长考核评价制度,采取职级升降制度,打破以往好上难下的状况。建立职级晋升制度,中小学校长任期内连续2个学年度考核优秀或连续3个学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可在本级内晋升一个档次,在本级内已为一档的有申报晋级评审的资格。建立诫勉降职制度,中小学校长学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职级在本级内降低1个档次;在本级内已为最低档次的,降到下一等级的最高档次;已为初级二档的,撤销职级并解聘现任职务。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者连续2个学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撤销其职级并解聘现任职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任期内出现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或对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中小学校长,予以解聘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除校长外,其他校级领导实行职级薪酬制度,职级薪酬按校长职级薪酬的30%~40%发放。其余管理人员按照绩效工资管理有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