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督学职权范围有何不同
今年8月,教育部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对督学的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同时指出,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可行使多项权力。从国际来看,美、法、德等国家因教育发展水平和督导机制等不同,督学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也不尽相同。
美国:监督并协助教育政策落实
美国教育督导主要包括监督职能和辅导职能。监督职能是指下级教育部门在执行上级教育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政策、活动、法规的过程中各级督导人员对其执行程度的考察与监督。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对上级所下达的教育法规和政策不明了的部门或机构,督导人员有责任对其进行讲解,并对类似企图不正当使用教育设施或是非法挪用教育经费的人员及部门予以上报。
辅导职能是指各级督导人员协助其所属级别的教育督导部门进行教育管理并帮助下属学校设计教学安排、培训教师、制定培养方案,引导教师制定教学计划、设计课程、改进教学方式、选择教材资料、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等。州一级的教育督导人员主要负责辅导各学区对州教育厅所制定的各项教育法规与政策的理解和实施,并帮助各学区解决其在实施法规与政策过程中所遇到的教育问题。学区一级的教育督导人员的督导职责主要是负责辅导学校对其规章制度的理解和实施,并帮助学校教师解决教学中所遇到的困难及问题。
法国:参与教师聘用和人员培训
法国的教育督导人员分为国家总督学、大学区督学和省督学。近年来,法国国民教育总督学的督导范围侧重在教育教学领域,其职责是:推动促进教学,包括教育类型、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法、教学程序和实施方式;参与对各地教育质量的督导检查工作;另外,总督学还参与教师的聘用和人员的培训工作,也经常主持职业资格考试。
学区督学的任务是对地区的教学进行督导,管理省级教学研究中心,或管理学区的一个部门,或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各级教育督学还经常围绕学校教学业务开展教学督导。法国法律规定,政府的督学拥有对教师根本的监管权。督学通过课堂督导,对教师的教学素养进行考核评价,学校教师都要定期接受教学督导,督学按照要求到学校实地观察课堂教学,听课结束后及时与教师进行反馈交流,并对教师教学业务情况进行分数评定。
德国:在学校管理中拥有否决权
在德国,督导员在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中享有很高的威望,被称为校长和教师的咨询者、学校纠纷的调解人、富有经验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他们在教育行政决策和教育行政管理中具有领导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乃至否决权。
德国督学对地区学校实行的是区域管理负责制,一个督学要负责一个区域的几所学校。由于德国各州教育督导机构设置情况不一,教育督导人员的配备也各异,如黑森州大约平均每350名教师配备1名教育督导员。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德国的教育行政部门赋予了督学一定的职权,同时为了防止督学滥用职权,又对督学如何行使职权进行了严格规定。各级督学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履行职务和运用权力。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和校长权力范围内的事情,督学只能给予协助、建议,而不能越权进行干涉。
西班牙:接受社区家长教育咨询
西班牙各级专职督学必须在公务员队伍中选聘,因此其教育督导具备以下职能:从教育学和管理的视角出发,控制并监督所有公共的和私有的教育中心、教育计划和教育服务的运作和执行情况;在教学实践的改善、教育中心的运作和执行的改善,以及教育革新和全体教员的完善等方面充分合作;在地区范围内,参与针对教育体系的评估,尤其是针对教学中心、领导职能和教育职能的评估,并通过对组织的分析,针对以上各个方面的运作和执行以及结果进行评估;监督在学校里有关法规、规章和其他对教育体系有影响的法律的遵守情况;向教育社区里,尤其是家长提供针对相关权益的获得和责任义务的履行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和信息服务;通过政策法规途径得到关于由地区管理部门推动、支持或者授权的教学中心、教育服务部门的信息,以及与教育分配有关联的信息。
(摘自2016年10月26日《现代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