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免除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本报讯(记者 黄玲)为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近日,省教育厅联合财政厅印发《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我省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扩大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范围,在继续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对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我省规定,在省内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按照所修读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予以据实免除。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由学生持相关资料到生源所在地教育、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领取免学费补助资金;对在民办高校等具有自主定价资格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除学费。省属高校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对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所需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生生源所在地市级财政,不足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省财政2016年安排6000万元专项资金落实有关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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