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七部门出台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意见
本报讯(记者 刘金松)日前,临沂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意见从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与移交、办园、监管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意见强调,要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区项目,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6个班以上规模的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城乡专项规划中涉及幼儿园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幼儿园用地一并纳入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立项审批。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应与居住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意见规定,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无偿将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子女入园需求,提供普惠性服务。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部门无偿委托有资质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的,政府可通过派驻公办教师支教、购买学位、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意见要求各县区于2017年底前,制定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办法,对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举办、管理、使用、收费、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没有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应建未建、建后闲置、挪作他用的居住区进行彻底清查,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幼儿园。明确规定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改、闲置、改变性质和用途。对于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