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礼仪之邦”到“依法治国”
“礼仪之邦”是古代中国礼治文明的产物,是中国数千年享有的美誉,是我们为之自豪的传统。
“礼”渗透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并在数千年的传承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战国至西汉时完成的儒家经典著作“三礼”——《周礼》、《仪礼》、《礼记》,既是对周人“制礼作乐”历史的追记,也是人们对现实及未来社会美好向往的寄托。其体现出礼仪之邦的风范:典章制度发达,社会共识高度统一。由《周礼》发展而来的“典”,无论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唐六典》,还是洋洋大观的明清《会典》,被学界誉为中国古代的“行政法典”。其严格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官员的编制、职能及管理。鉴于此,甚至有学者认为,如果说古代欧洲的法律体系是以“民法”为主的话,那么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则是以“官吏法”(行政法)为主的。无论如何,绝不是“以刑为主”的——而中国古代法律“以刑为主”却是近代以来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由《仪礼》发展而来的不同层级与地域的服饰、乘舆等各项制度、各种风俗、迎来送往的礼节、官箴书、乡规民约、家法族规等,构成了日常生活中规范人们言行的“法”。因此,“知礼”与否,在礼仪之邦中不仅关系到国家王朝的兴衰,更关系到宗族的兴旺发达与每一个人的荣辱成败。正如孔子告诫:“不学礼,无以立。”由《礼记》发展而来的历代对礼及儒家经典的解释,将“闻道”作为人生的追求,将复礼或遵礼作为人生的信念,使社会形成了高度的是非善恶共识。法家“赏誉同轨,非诛俱行”的主张在汉以后儒学主导的正统思想中也有一席之地,这正是礼仪之邦中礼治文化包容性的体现。
近代西来的“法”与古代中国的“礼”,尽管在表现形式与内容上有诸多不同,但相通甚至相同之处也并不匮乏。当我们回观近代以来礼、法的发展时,不难发现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无处不在的古代之“礼”,其丰富的内涵在近代社会变革中逐渐萎缩,其从“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的“朝纲民纪”蜕变为言行举止得体的“礼貌”而已。礼在治国中的核心地位、在社会意识中的主流地位、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已然让位于内涵不断丰富起来的“法”。在被动的由古代向近代的转化过程中,传统的淡化与失落成为无法避免的代价。
法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法的成长和发展若缺失了传统的动力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恩格斯断言:“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我们永远不应该忘记,我们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智慧的发展,是以奴隶制既为人所公认,同样又为人所必需这种状况为前提的。”恩格斯的断言,表达了对历史及其发展规律的尊重。致敬前人是每一个时代前行与发展的基础和资本。中国古代一脉相承的三代之礼、历代立法时的“沿波讨源”、古代欧洲的传统在法的发展过程中“长期”所扮演的“合法性角色”(葡萄牙法学家叶士朋言)都证明了法的发展与传统必然、必须连接的规律,证明了法所必定带有的文明烙印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当我们摆脱了百年前思想先驱们所面临的那种“亡国亡种”的危机局面并进入强国复兴之时,从容面对传统,对近代以来情急中的反思批判进行再反思再批判,已经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必要与必须。因为在前人反思批判的基础上进行“建设”、由反思批判传统转为发掘弘扬传统、变传统阻力为动力应该是当今法学的重要使命。唯有尊重法的发展规律,接续传承历史悠久的传统,中国现实中的法才能在这个价值观多元、文化多彩的世界中找到自己的立足点。我们这一代人才能像值得我们自豪的祖先那样兼容并蓄,创造出与世界其他文明比肩而立的中国现代法文明。
对近代以来的反思告诉我们,摒弃礼法“对立”思维的束缚,以古今“会通”的思维借鉴古人的法智慧是当前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历史基础和文化保障。比如,我们在维护宪法的核心地位时,应该借鉴古人数千年对礼从不懈怠的追求,像古人尊崇礼那样崇敬宪法,一以贯之地维护宪法的权威。当我们寻求法的共识时,应该遵循“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的古训,维护每一个人应有的尊严和权利,使每一个人都能公正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当我们追求“良法善治”时,我们应该知道2000多年前中国古人就告诫过我们“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我们追求法的正义性时,我们应该知道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黄宗羲就憧憬过以“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主张将天下之利归诸天下之人。当我们阐释法的权威与确定性时,我们应该知道儒家对礼的解释就是“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当我们说刑法谦抑性时,我们应该知道古人的理想正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当我们摒弃了礼法对立的思维,在会通中接续古今时,古人留给我们的丰厚的法文化遗产就会在当下的依法治国中盘活。
当下,依法治国已成为举国共知的方略。从礼仪之邦走向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而接续传统,会通古今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依法治国的“法”,已经不再是百余年前单纯从西方舶来的法,这个法应该而且必须具有足够的中国元素,有较礼治文化更广阔的包容性,有礼仪之邦的传统和特征。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纠正前人的失误,以“会通”的思维方式寻找古今中外法的共同精神与契合之处,寻找适合我们自身发展的法治道路。也唯有如此,当今社会的法才能切实承担起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不辜负人们对它所寄予的厚望。
(摘自2017年5月1日《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