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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严查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本报讯(记者 邓旭)日前,济宁市教育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为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以及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办学等问题。

据了解,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方面,本次整治内容包括:个人举办或以亲属、他人名义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并获取报酬;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学科类教学、文化课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材料,并从中获取报酬。同时,还有一些被学生和家长诟病的问题也在整治范围内。例如“课上不讲、课后补讲”;向培训机构泄露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等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报酬等。在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办学问题方面,无证办学、聘用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辅导、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与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布虚假或违法招生简章或广告等,也被纳入整治范畴。

对于查实的参与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该市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值得注意的是,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且当事人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年度教育综合督导评估不得定为优秀,取消学校校长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此外,经举报且被查实的,校长也要接受相应处理。一年内查实一起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校长年内不得在本职级内晋升高一级档次,并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查实3起及以上不同教师的,校长职级在本等级内降低一个档次,并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校长在试用期内的解除试用合同。聘期内查实5起及以上的,撤销校长职级并解聘其校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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