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出台
高校职称评审权责同步下放到校
本报综合消息 教育部、人社部近日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暂行办法》针对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不同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违纪违法惩处措施。对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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