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文严禁中小学从学校食堂营利
□ 黄立阳
近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营利,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
《办法》规定,学校食堂管理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学校食堂“非营利”要求,加大政府投入,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营利。同时,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经营管理方面,《办法》明确,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对于学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食堂,可在各区教委指导下,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总利润的托管服务,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并报各区教委备案。
《办法》表示,学校食堂应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专柜(冰箱),有专人负责留样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 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摘自2017年11月15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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