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赋予市属高校办学更多自主权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2017年12月28日经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设专章明确依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相关内容,从保障学校权利和推进政府简政放权两方面规定多项具体措施。
条例将立德树人明确为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要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根据条例,上海市政府通过重点投入、政策支持、资源保障等措施,促进本市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同时,上海市实施高水平地方高等学校建设计划,促进地方高等学校发展,提升地方高等学校整体办学水平。
条例对“依法自主办学”做出规定。根据条例,地方公办高校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本市高等教育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科学核定地方公办高校绩效工资总量,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教师收入逐步增长。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发展,条例明确,上海鼓励社会力量依法独立或者共同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力量与高等学校合作共建教学、科学研究机构;向高等学校捐资捐赠,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摘自2018年1月2日《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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