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小学生被处分可要求召开听证会
本报讯(记者 孙军)如果中小学生对学校处分有异议,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定夺”。这是1月8日青岛市教育局公布的最新版《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的内容。该市还对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生的相关处分进行了规定,小学有3种处分,初中有4种处分,普通高中有5种处分,中职有6种处分。
该规定提出,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记者注意到,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是最重的处分,适用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这两项处分规定里提出: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等7条行为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不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该规定要求,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政教处)告知当事学生;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通知被处分学生。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销,应当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