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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

中职学校应至少配备一名职业指导教师

本报综合消息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增强职业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教育部日前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师资配备、主要任务、主要渠道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指导各地各校深入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规定》明确,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核定编制内至少配备1名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专兼职教师从事职业指导,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开展学业辅导、 提供就业服务、开展职业生涯咨询和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主要途径包括课程教学、实践活动、信息化平台、个性化指导、供需见面会等。鼓励选聘行业、企业优秀人员担任兼职职业指导教师。《规定》明确课程教学是职业指导的主渠道,各校应在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基础上,采取必修、选修相结合的方式开设就业指导、创新创业等课程,并有效利用实践活动、职业心理测评、行业企业的合作、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开展职业指导服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教师负责课程教学、活动组织、咨询服务等。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职业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对职业指导教师的考核,注重过程性评价。

在工作机制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职业指导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职业指导工作评价,对在职业指导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相应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就业统计公告制度,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毕业生就业情况。在实施保障部分,《规定》要求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强化人员培训,建立信息平台,加强科研指导等。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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