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问答
1.颁布《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学校的共同努力,我省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有了总体改善,在身体形态发育水平、肺活量、速度、耐力、柔韧度、爆发力等方面有明显提高,但我省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仍然较低,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数据整体处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及格水平,优秀率仅为6.4%,与《“健康山东2030”规划纲要》确定的到2020年、2030年全省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达标优秀率分别达到10%和25%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突出问题是,学生总体肥胖率呈上升趋势,近视率居高不下。
所以,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家庭与社会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促进学生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条例。
2.《条例》有哪些创新点?
一是指导思想新。《条例》及时吸收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生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立法目的写入了《条例》。
二是敢于直面热点难点问题。比如,对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每天在校课堂学习时间,小学不得超过6小时,中学不得超过8小时,布置的课后作业不得超出本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限定的作业量,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体育活动和休息睡眠时间。中小学校应当每学期初公开课程设置,接受学生家长监督。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卫生和作息习惯,保障学生营养均衡、睡眠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促进其健康成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问题,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对近视防控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组织在校学生每天至少开展两次视力保健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学生视力状况检测。对困扰家长和学校的学生手机等电子产品管理问题,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电子产品使用管理,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发现学生将上述个人电子产品带入学校的,实行统一保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控制学生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对影响学校开齐开足体育课的运动伤害、校闹问题,第五十二条规定:学生在体育课、体育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侵占、故意损毁学校体育设施或者扰乱教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责任翔实明确。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第三条规定: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学校为依托,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至第八条全面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等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组织、学校、家庭和学生本人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责任不能落实的各责任主体要追究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3.《条例》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提供保障,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二是教育行政部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是其他有关部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四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协调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活动。
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六是有关团体和组织。《条例》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七是学校。《条例》规定,学校应当依法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
八是家庭。《条例》规定,家庭应当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九是学生。《条例》规定,学生应当强化自立自强、热爱劳动、健康生活、珍爱生命的意识,主动参与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4.《条例》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本条例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主要包括体育、卫生、营养等内容。
在学校体育方面,规定:学校应当通过早操、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等形式,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完成课程标准要求的教学任务,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并经常开展以班级、团体为单位的体育竞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定期举办综合性学生运动会,等等。
在卫生方面,规定:学校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拒烟等健康教育;应当按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有关规定设置医疗、保健场所,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中小学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学生口腔卫生知识教育,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保健习惯;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场所,向学生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辅导;学校教学建筑、体育设施,教室和宿舍的采光、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环境质量,以及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等。
在学生营养方面,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学校食堂,配齐相关设备;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的,应当将食品安全、膳食营养作为合同的必要条款;确实没有条件建设食堂并且有就餐需求的学校,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学生开展送餐服务,保证学生营养摄入均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卫生和作息习惯,保障学生营养均衡、睡眠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促进其健康成长,等等。
5.《条例》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每天在校课堂学习时间,小学不得超过6小时,中学不得超过8小时,布置的课后作业不得超出本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限定的作业量,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体育活动和休息睡眠时间;中小学校应当每学期初公开课程设置,接受学生家长监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卫生和作息习惯,保障学生营养均衡、睡眠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促进其健康成长。
6.《条例》在防控学生近视眼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组织在校学生每天至少开展两次视力保健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学生视力状况检测;中小学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阅读和书写姿势,引导、督促学生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保证学习、生活场所良好的照明条件,预防学生视力下降;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电子产品使用管理,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发现学生将上述个人电子产品带入学校的,实行统一保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控制学生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
7.《条例》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指标、有关主管部门与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和资金监管力度,保障学校体育竞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应当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学校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师资配备标准,为学校配备专职体育教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卫生等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整体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形成学生体质健康数据,分析、研判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指导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