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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本报讯 11月28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4部门印发《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首次对师范生公费教育作出明确定义。山东省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省相关分数要求。《实施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为确保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实施办法》要求培养高校根据国家、省等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退出、进入的具体办法。录取后经考查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一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

山东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万元的标准将公费教育经费拨付给培养高校。其中生活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学校按每人每月(共10个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标准足额发放给公费师范生。

就业上岗时,公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安排到学科教师紧缺的农村学校。在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建立竞岗选聘制度,将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纳入竞聘考查内容。

《实施办法》还明确,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分别由培养高校、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应按协议约定就业,原则上不得跨市就业,但志愿到山东省边远贫困的县(市、区)任教的,可按照有关程序提出跨市申请。

据悉,山东省原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和2018年、2019年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且正在就读的公费师范生,仍依照原签订协议执行,2020年入学的按本次发布的《实施办法》执行。(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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