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
本报讯(记者 廉德忠)日前,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我省学前教育收费管理,维护学前教育机构和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办法》规定了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定,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同时,《办法》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公办幼儿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价成本调查或监审。此外,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幼儿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前3个月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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