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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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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

曾经仗剑走天涯

—— 读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有感

□ 省教育督导员、原青岛市崂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人 王文艳

学习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百感交集,深感欣慰和欣然,当然也有些许忧思和几多畅望,为我所热爱的教育督导事业。

关键词一:欣慰

我欣慰,党和国家充分肯定了教育督导的地位和作用,针对体制机制问题提出明确目标和方向。《意见》围绕“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提出5项策略、24条措施,旨在从体制机制改革入手,通过健全完善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体系,“推动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曾经一度作为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科室负责人,我左突右冲,试图突破体制机制藩篱。虽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回想起来,真有几分“曾经仗剑走天涯”之感。今天,终于欣喜地看到国家自上而下地系统推进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而我虽已离开教育督导队伍,依然倍感欣慰。

关键词二:欣然

《意见》一发布就吸引了各方关注的目光。我们深信,它必将促使政府、特别是县(市、区)一级政府重新审视教育督导工作,改变当下地方教育督导部门所处的尴尬境地。

2012年,随着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实施,教育督导曾一度春光无限。我们的教育督导机构冠名“政府教育督导室”,分管领导冠名“总督学”并与教育局主要领导平级。2013年,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实现了教育督导的“相对独立”。2014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又印发《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提出建立“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

遗憾的是,好政策却未能及时很好地落地。特别是在县(市、区)一级,在教育督导机构尚未健全、基层督学队伍不稳定且数量不足、国家保障性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匆匆推出“挂牌督导”政策。之后不断给教育督导压“责”,却未能解决督学的“权益”问题。如今,随着《意见》的出台,我们深信教育督导一定会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三:忧思

欣慰之余,我们又有些许忧思。因为《意见》对当前基层督导队伍的症结,还是少了一些破解之策。

症结一: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总督学、副总督学以及督导机构负责人,到底应是公务员还是事业编制?

我们认为,教育督导要“树权威”,首先,总督学、副总督学应是本地区甚至更高层面的有思想、有情怀、有权威的教育专家或教育管理者,不应局限于公务员身份。特别是县(市、区)一级教育督导部门,工作重心在于“督学”,也就是督导学校、幼儿园及地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如果将其资格均设定为公务员,势必将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育专家阻挡在外,出现“外行督内行”现象,直接影响教育督导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国家应制定总督学、副总督学以及基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的标准。他们可以是公务员,但一定要是有教育情怀,尊重教育发展规律,也可以是有威望的教育系统事业编制人员,或在本地区甚至更高层面有影响力的教科研专家、校长、书记、学者、教授等,职务职级可以采取“职务职级并行”等方式解决。

症结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到底该设哪些岗位?在教育督导机构工作都应聘为“专职督学”吗?

我认为,应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标准。县(市、区)一级建议按照“督政”“督学”“评估与监测”设岗。

从事“督政”工作的人员可以为公务员。因为“督政”的对象是下级政府。“督政”人员只要有高度责任心,有组织协调能力,有政策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有较强的书面表达能力即可。

从事“督学”工作的人员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所规定的督学条件。应“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督学”来自教育系统,或者从事过教育工作,且实绩突出。但他们一旦成为“专职督学”,职称问题、教师身份又该如何解决呢?

从事“评估与监测”的人员最好从事过教育科研、教育评价等工作。这类人员若符合督学条件,自然也可聘为“专职督学”。当然,随着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日益成熟,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如果能够落到实处,此类人员也可放宽要求。

症结三:教育督导机构专职督学编制、身份、职务、职称等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

当前,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来源复杂。有的地方督导机构有独立编制,有的则没有。即使有编制,也很难落实。比如,在笔者所在的区,督导室是教体局内设科室,有3个事业编制,却没法“用编”。原因就在于不能解决其身份、职称等问题,也就无法吸引符合条件的人前来。我认为,健全完善教育督导机构是改革的关键。而唯有系统解决好督学职务、职称问题,才能吸引更多优秀教育人才从事教育督导工作,才能使教育督导“树权威”“长牙齿”。

症结四:当前,在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改革背景下,兼职督学的工作量核定、工作补贴等也应有明确的标准。

《意见》第二十条提出“创新督学聘用方式”,给出的策略意见是“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任专兼职督学,以“保证督学队伍相对稳定”。但这非长远之计,还是应当更多从在职且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

关键词四:畅望

我们由衷期待,继《意见》出台后,国家能够统筹调度各部门,尽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标准,完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尽快达成《意见》提出的既定目标。第一,明确督导机构编制标准。可针对省、市、县(市、区)提出不同要求。省、市侧重于督政,专职督学可多由公务员承担。第二,根据督学条件,建立督学资格制度。也可参照国家一系列职业资格认证办法,使督学能够首先具备资格,然后才能接受各级遴选和聘任。第三,借鉴当前政府购买服务评审人员申报和审定办法,建立全国、省、市、县(市、区)各级督学专家资源库,实现督学资源上下和第三方共享。第四,制定《督评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对在职督学、退休督学以及第三方督导评估专家的评审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第五,争取专职督学职称评聘参照教研员的职称评审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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