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是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又一生动实践,是十九届四中全会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举措,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我的体会就是三个字:民、法、典。
一、“民”。《民法典》是一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民法典的精髓在一个“民”字,坚持以民为本,饱含爱民、护民、利民、惠民情怀,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公平感、获得感、幸福感。
《民法典》秉持对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全生命周期保护理念,确立或完善了胎儿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家庭制度、婚姻制度、老年人利益保护、遗产分配制度、死者利益保护等规则,保障幼有所育、劳有所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从生前到身后、从抽象到具体、从财产到人身、从物质到精神的民事权利全方位保护体系。
《民法典》秉持人民安全至上的理念,“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天生时,地生财,民生力,民安,天下才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七大类侵权责任的详细规定,守护百姓“车轮上的安全”“舌尖上的安全”“头顶上的安全”等,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编织了立体化的安全保障网。
具体到教育系统,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民法典》特别保护的群体。我们应该格外关注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让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律素养,明白公民的行为边界在哪里;另一方面要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贯穿始终,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保护网络,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二、“法”。《民法典》是一部激励政府依法行政、推动政府治理水平提升的大法。《民法典》为各级政府依法行使公权力引入了新理念,设定了新边界,提出了新要求,必将有力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实质性提升。
善意护法。政府应树立善意对待民事权利的施政理念,把最大限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贯穿行政、司法全过程,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减少权利人损失。
严格执法。政府应树立平等对待民事主体的施政理念,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各类民事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充分保障社会主体的选择自由、契约自由、行为自由,激活社会自治、自主、自律的能量,实现治理成本最小化、治理效果最大化。
自觉守法。政府应树立诚信守约履约的施政理念,严格兑现向人民群众作出的政策承诺,作为普通的民事主体,切实履行与社会主体订立的合同,以政务诚信带动社会诚信。
具体到教育系统,教育治理要依法依规,在治理过程中注入平等相待、尊重权利、信守契约、诚信无欺、公序良俗等精神元素,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争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争做学法、知法、用法的表率;争做依法治理、科学治理的表率。
三、“典”。《民法典》是一部树立法治大国形象、提升国际法治话语权的大法。当今世界,一个法治大国不能没有反映其显赫成就的法典。《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凸显民事法律规范从量到质的飞跃,标志着民事法律制度成熟完备。
《民法典》具有时代性。《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文本之中,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之中,让主旋律更响亮、正能量更强劲。
《民法典》具有传统性。《民法典》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中,继承重家庭、讲仁爱、守诚信、尚公平、促和谐的传统法律精神,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保护善行义举、惩罚丑行恶举,实现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民法典》具有国际性。《民法典》作为21世纪全球最新的民法典,是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民法问题的新回应,是对世界既有民法典的价值体系、制度体系的新突破,饱含对世界民法发展普遍性问题的睿智思考和独到创见。因此,《民法典》既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
具体到教育系统,要坚定“四个自信”,加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方面拿出山东方案,发出山东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