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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院校传真
三十而立    守正创新
院校传真
03
【杏坛新语】

防溺水工作更需建立科学的“菱形机制”

□ 李正华

近日,有媒体报道浙江松阳2000余名教师顶着烈日义务巡河,引发关于教师防溺水工作权责范围的讨论。

夏季,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多发频发。一些未成年人因溺水而亡,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各级政府把防溺水列入考核项目,竭尽全力开展防溺水教育。这样做,一是为了预防青少年溺亡事故发生,二是为了落实责任。从实际效果来看,溺水事故预防成效不尽如人意。浙江省松阳2000名教师巡河,说是义务,实则被迫。这说明,有关部门没有真正落实责任,反而推卸责任。

防溺水工作不是以行政命令让教师巡河这样简单粗暴,而应是一个科学的系统工程。落实好防溺水工作需要借鉴传统文化的好做法,需要依法落实好各个主体的作用,需要把教育的端口提前,力求“不出问题有约束,出了事故有兜底”。

防溺水首要的是依法把家庭教育责任落实在前头。防溺水教育是落实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要求。《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应该“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防溺水教育是家庭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防溺水教育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

防溺水教育需要构筑引导与惩戒、知识宣传与掌握游泳技能相结合的疏堵机制。防溺水工作需要发挥好中央政府的主导责任、学校的主体责任和地方的属地管理责任。毋庸讳言,学校和社会在防溺水宣传上已经做了大量工作,而出现溺亡事故的未成年人多半有逆反心理,不听从父母和教师的劝诫,不听从属地政府的管理。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惩戒缺位,在防溺水教育过程中缺乏约束,导致实际效果大打折扣。防溺水的当务之急是发挥惩戒与引导、宣传与实践相结合的作用。

防溺水工作应该由意外保险来兜底。安全工作中的事故是必然的,安全状态是偶然的,能做的就是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汽车上路,必须交强险;针对未成年人溺水事故频发的现象,学校、家庭应该购买相应的意外保险,并且在意外保险中明确防溺水条目。如此,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宣传教育引导防溺水方面的资源优势,另一方面可以在溺水事故发生时有托底的保障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的防溺水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依法依规发挥好各主体作用,着力建立家庭引导在前、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知识宣传与游泳技能培训辅助、意外保险兜底、堵疏结合的长效机制。同时,明确学校和教师在防溺水工作中的职责界限,集中精力和时间精准筛选帮助特殊家庭、特殊学生群体,把防溺水教育从“一对多”转为“多对一”“一对一”,精准施策、优化目标,效果才能可期、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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