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政策优化“乡村学校”布局
本报讯 近日,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乡村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统筹考虑适龄儿童(含学前幼儿,下同)教育培养、就近入学、乡村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发挥、城乡经济社会未来发展形态等因素,既防止出现新的“空心校”,又防止小学和幼儿园“盲目撤并”和初中学校“贸然进城”,避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指导意见》提出,此次布局调整应坚持四条基本原则:坚持群众满意原则,充分回应群众对美好教育的向往,尊重群众意愿;坚持育人规律原则,充分考虑适龄儿童就学便利度、身心发展特点,防止造成上学难问题;坚持科学适切原则,避免激进过度撤并学校;坚持“一镇一策”原则,充分考虑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结合各镇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优化调整学校布局。
《指导意见》要求,各乡镇均应保留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和完全小学,原则上每个乡镇保留一所初中段学校。针对入学半径要求,小学走读学生路途时间(含乘坐校车及其他公用交通工具)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原则上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鼓励镇域内优先统筹,生源持续萎缩的可适当集中办学,采取探索建设九年一贯制中心学校等方式,重点办好乡镇驻地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日常看管有困难的确需住宿的低龄儿童,可按需求规划建设乡村寄宿制小学,采取跨乡镇招生方式予以解决。在规范规划调整程序方面,乡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规划布局调整,应广泛征求服务片区居民、特别是常住人口中1—14周岁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见,并通过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官方公众号及涉及村居(社区)张贴公示等方式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此外,《指导意见》对撤并学校资产处置以及拟保留乡村学校配套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地加强乡村学校规划布局的工作领导,切实健全布局调整的统筹规划、决策执行等工作机制,完善拟保留学校的建设运行、师资建设、质量提升的保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办好乡村基础教育。将乡村学校规划布局和拟保留学校办学情况作为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教育振兴整体工作督导检查。
(张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