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
鲁教财字〔2024〕4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
学校食堂面向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性经营服务活动,必须对食堂经营者以及校外配餐单位实施严格的财务监管。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幼儿园,含公办、民办,下同)食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食堂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维护师生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自主经营学生食堂
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原则上实行自主经营,建立以学校为运营主体,保留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重点管控食材采购、饭菜质量和价格等关键环节,引进优质餐饮企业提供专业化劳务服务的新型自主经营模式。对承包和委托经营(以下均称委托经营)的学生食堂,合同到期后应改为学校自主经营;合同未到期的,学校可与受托经营方友好协商提前解除合作协议,并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约定、固定资产折旧、未履约期限等因素,给予对方合理补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制定规划方案,扎实稳妥组织实施运营模式调整。
二、规范委托经营食堂财务管理
目前实行委托经营的学生食堂,学校不得向受托经营方转嫁食堂维修、设备购置等费用以及收取管理费。委托经营食堂伙食费收支原则上应由学校财务部门单设账套进行独立核算;无法独立核算的,受托经营方应为每个食堂设立独立账套,实施分账核算,按月、按年向学校提供食堂经营相关财务报表,学校每学期至少核查一次相关财务数据。委托经营食堂的水、电、气及取暖费应独立计量,并由受托经营方缴纳,原则上按月结算。受托经营方要据实核算伙食费收支,完整核算运行成本,真实反映食堂营利情况,营业利润率应控制在5%以内,不得列支其他费用虚增成本压低利润,不得白条入账,不得使用现金进行工资发放、食材购置等大额交易。受托经营方要加强食堂物资管理,分食堂建立食材、低值易耗品等明细账,并严格出入库管理。
三、严格校外配餐单位财务监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集中统一招标遴选校外配餐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建立校外配餐单位信用档案,健全综合评价和退出机制。驻地学校应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的校外配餐单位中自主选择。校外配餐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和报表;据实核算伙食费收支,完整核算运行成本,真实反映企业营利情况,营业利润率应控制在5%以内,不得列支其他费用虚增成本压低利润,不得白条入账,不得使用现金进行工资发放、食材购置等大额交易;同时供应多所学校的校外配餐单位,要分学校登记伙食费收入、退费等情况。
四、严格落实大宗食材统一采购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驻地中小学校食堂大宗食材统一采购责任,通过招标遴选具备货源组织、冷链仓储、安全检测、物流配送、持续供应、品质保障等能力的供货企业;建立供货企业信用档案,健全综合评价和退出机制;不得使用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供货企业,不得交由第三方管理供货企业。采购的大宗食材价格不得高于县域内同期市场公允价格;品种不得少于规定的8大类,同类食材供货企业不得少于3家。鼓励将新鲜蔬菜、水果、干货等纳入统一采购范围,实施集中带量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委托经营食堂、校外配餐单位的大宗食材采购,必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的供货企业中自主选择,不得自行遴选供货企业,不得零星购买大宗食材;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不得使用自制凭证或白条入账。
五、严禁招标行为弄虚作假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校外配餐单位、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中小学校自主经营食堂遴选劳务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择。招标单位在开标前要认真审核投标人资质、标书文件等,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中标单位监管,严防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要及时签订内容完备、条款完整、形式规范的合同,并互相监督履约执行,合同约定合作时间不得超过3年。任何单位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代替招标。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干预招标。
六、细化食堂财务管理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自主经营食堂、委托经营食堂、校外配餐单位不同的财务监管要求,建立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监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食堂财务监督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专项督查或审计,重点督查自主经营食堂财务收支、成本控制,以及核查委托经营食堂、校外配餐单位运行成本、经营利润等情况,每次督查都要形成督查(审计)报告。自主经营食堂要建立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实施独立会计核算,所有收支纳入食堂账户统一核算;加强库存物资管理,及时、规范、完整登记库存物资明细账。委托经营食堂、校外配餐的学校应指定一个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伙食费,没有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的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账户管理规定尽快申请开设。伙食费收取,自主经营食堂由师生直接缴入食堂银行账户;委托经营食堂、校外配餐由师生直接缴入学校银行账户,并按代收费管理。师生伙食费不得直接收取现金,不得由教师集中代收代缴,不得由家委会、膳食委员会、餐饮公司等任何集体或个人收取,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开设的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师生已缴纳伙食费但未就餐的,应按未就餐次数逐月退回伙食费,不得设置达到一定累计次数才可退回伙食费的要求。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