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责权明晰的大学治理结构
澳大利亚的大学是根据联邦或各州的法案成立的自治型法人机构,外部受联邦或州政府监管,内部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委员会辅助决策机制。澳大利亚坚持“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原则,每所大学依法自行设置专业、进行课程认证,对完成应修学分的学生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并对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负责。联邦政府层面设立教育、就业及劳资关系部,负责高等教育的宏观协调,保障高校的教育质量,并向大学提供补充性经费支持,但不介入具体管理。另外,设置澳大利亚学历资格评定框架署,负责认证所有的高等教育机构,为职业教育、培训和高等教育领域提供学历晋级标准。而2011年7月成立的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和标准署(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y and Standards Agency,简称TEQSA),作为独立的全国性教育监管机构,取代了澳大利亚大学质量保障总署(Australian University Quality Agency,简称AUQA),把目前由各州和地区政府承担的监管活动以及由AUQA承担的质量保障活动统一起来,将联邦、州和地区的监管与质量保障机构的数量由9个减少为1个,根据必要、风险和适当原则,进行全国统一的教育保障和监管。TEQSA依据《高等教育标准框架》规定的提供者标准、学历资格标准、教学标准、信息标准与研究标准,对高等教育提供者进行注册,并对其表现进行合格性评估和主题质量评估,不合格者将予以行政处罚,以保护在澳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的权益,提高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促进高等教育的卓越、多元化及创新发展。
2003年,布兰登·尼尔森发表了《我们的大学——支撑澳大利亚的未来》报告,其附件一为《国家公立高等院校管理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进一步规范了大学理事会及其成员的产生程序、人员组成、主要职责、风险评价与监控等。
《议定书》规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任命副校长为学校总监,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审批学校办学宗旨、发展战略、年度预算和商业计划;负责高校的管理,包括负责审批重大商业活动;制定高校发展政策和规划;建立并监督管理和问责系统;总结并监督学校管理及学校绩效;学校风险管理。理事会规模一般不超过18人,其中至少2人具有财务专业知识,1人拥有商业专长。大部分成员应是外来独立成员,不包括现任州和联邦议会及立法机构成员。成员应采用提名程序,经任命或选举产生,代表大学利益,如不称职,会被理事会开除。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4次,议定有关事项,如昆士兰大学现任第33届理事会成立于2014年1月,成员22人,包括3名法定成员,分别是理事长、副校长兼总监、学术委员会主席;8名任命成员,8名选举成员,3名其他成员。理事会设有基建委员会、财务委员会、荣誉学位委员会、立法委员会、风险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以辅助理事会决策。
澳大利亚高校的日常行政管理由理事会任命的副校长兼总监实际负责,相当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下设常务副校长,另设多名副校长,分管学术、研究、国际事务等。他们与首席运行官一起,组成校长委员会。昆士兰大学还设有多名助理副校长,辅助管理教学、发展等事务。学校另设教授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权力,负责学术课程政策、教学、研究等事务。学院具有较大的自主性,负责学术战略规划,组织日常教学科研活动等。
(摘自2016年3月《北京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