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规范中小学命名
本报讯(记者 陈敏)“未经批准,学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华’、‘国际’、‘齐鲁’等字样。”“学校名称不得含有汉语拼音、英文、阿拉伯数字。”日前,济南市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济南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办法》,对本市中小学名称的选用、变更、使用和管理作出细致规定。
学校名称包含“三要素” 须体现行政区域
根据要求,学校名称由“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特色、文化传承等实际情况,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
其中,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全国”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市属学校,名称应冠以“济南”;区属义务教育学校,应包含所在区名称。
校名使用规范汉字 简称遵循规范名称
学校名称须使用规范汉字,学校字号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包含有违社会风尚、误导公众、党政军机关及团体名称、汉语拼音、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等字样,不得使用与本市已被撤销的学校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公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民办学校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济南市还对学校类型的规范名称作出界定,“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可简称为“初中”、“中学”、“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可以简称为“学校”。学校原则上不以“中心”为后缀。
校名应保持稳定 不得随意更改或增删
为规范学校名称的使用,济南市强调,设立学校应依法申请核准和使用名称,原则上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在制作印章、校牌、校徽及招生宣传、发文、信函等公务活动中须严格以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随意增减、变更文字。学校名称应保持基本稳定,一般不予更改。
据介绍,这是济南市首次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中小学命名进行统一规范。按照学校设置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学校名称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予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