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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版:高等教育
三十而立    守正创新
高等教育
07
【高教时评】

非“211”不要是不应有的歧视

□ 程骞

近日,浙江171家单位组团到南京招人才,某研究生去应聘,却因本科就读的学校不是“211”高校而被拒。这位应聘者告诉记者:“招聘者最后还是拒绝了我。她告诉我,我就读的本科学校不是‘211’。”

随着新一届大学生即将毕业,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招聘季。尽管年年有人呼吁,但就业歧视的埋怨声仍然如期而至。学历歧视、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相貌歧视、疾患歧视等等,真是五花八门、不一而足。这则新闻中的应聘者所遭遇的歧视是就业歧视趋向精细化、深层化的升级版。

其实,招聘单位抱着带有歧视性的招聘标准不放,不仅于人于己均无益,而且涉嫌违法,还违背了企业的社会效益原则,更不符合时代的发展潮流。

首先,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切勿忘记社会责任。大学生、研究生读书十余年,理应得到相应的尊重、回报和社会的公平公正对待。这不是多高的期盼,而是基本的民生问题,更是学子们最起码的生计问题。创业不易,创新更难,先行就业是大学生毕业后的主流选择。某些企业动辄设置一道道“超标”的招聘门槛,不仅与国家的促进就业政策相悖,也加剧了“读书无用论”的泛滥。种种就业歧视增加了大学生的家庭经济负担,甚至粉碎了大学生的美好梦想,给学校教育价值带来了负面影响。用人单位在维护自身利益时,万不可丢掉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其实,合理地招聘新人是企业的一种社会担当。

其次,用人单位任意设置招聘门槛,涉嫌违法违规。社会发展到今天,法律早已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26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强调:“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就目前毕业生就业的情况来看,党政机关在执行就业法规方面做得最好,事业单位和国企次之,最差的是地方企业、外企、民企等。在中国大地上,任何单位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某些单位在招聘时“任性”,无非说明法规在落实状况、监督程度和处罚力度等方面还有问题。

这启发我们,除了法律的制约,还需要国家建立完善的促就业公平的平台。促进公正公平就业的相关制度应提前介入,要给求职者开辟投诉渠道,降低或免除就业不公方面的诉讼和维权成本。对此,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更为严格的奖惩措施。

再次,用人单位过高过偏的招聘标准也未必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和单位的实际利益。比如,“211”、“985”已经成为历史性名词,创建“双一流”才是大学的发展目标,有办学特色和过硬专业才是大学努力的方向。某些企业总是抱着旧的招聘标准不放,是不是已经落伍了?人才的标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变化的。但是,不变的是求职者内在的“学力”,而非其外显的“学历”。“ 211”大学的文凭仅仅是学历而已,何必将其与真正的能力、潜力与未来业绩画等号?如此招聘恐怕永远不可能招聘到学历不高但能力超强的人才。这岂不违背了单位招聘人才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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