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首次判决校车超载案两司机因严重超员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孙军 通讯员 孙京信 王晓娟)校车超员或超速草菅人命是违法犯罪。日前,青岛平度市从事校车业务的王某、张某两名司机因严重超载被青岛平度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和四个月,并处罚金。该案成为青岛市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后判处的首例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件,也是全国首例。
据悉,两期案件分别是:自2015年9月起,某辅导班负责人方某与被告人校车司机王某约定由王某用普通客车为其接送学生。2015年12月,被告人王某持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驾驶核定载客人数为33人的大型普通客车,载着68名学生及2名辅导班教师,沿平度市厦门路向西行驶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自2015年10月起,某辅导班负责人许某与被告人校车司机张某约定由张某用普通客车为其接送学生。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持C1E驾驶证驾驶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的小型普通客车,载着16名学生沿平度市三城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在道路上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使校车及学生的安全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按《刑法修正案(九)》之规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并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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