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印发
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
本报讯(记者 刘凯)日前,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小学学籍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
根据规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规定要求,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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