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教育督导助推质量提升
法国大革命前就已经产生了教育督导制度的萌芽,但那时国家很少介入。直到1802年,拿破仑政府颁布《国民教育总法》, 才在法律层面规定、设立了教育督导制度。《国民教育总法》的实施标志着教育督导制度在法国的正式建立,此后法国教育督导制度开始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并逐渐形成比较完善的教育督导体制。
中央、学区、省级三层督学机构设置与职责清晰
法国在中央一级、在国民教育部内设置四个总督导处:国民教育总督导处。总督导处按学科分组,对国家的教育制度进行宏观监督和评估,包括教育类型、教学内容、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学程序和实施方式等。
法国全国划分为28个学区,学区长领导学区督学,在工作的地域范围、学校、学科专业等方面有明确分工,学区督学主要在学区内工作,对初中、高中和职业高中进行督查。
在省一级设有国民教育省督学,在本省范围内行使教育督导职责,负责对小学、初中段的教育和学前机构进行督查,不仅对这些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查,同时还承担对有关教师的督导工作。
法国中央、学区、省级督学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划分清晰,分学科进行教育教学督导,重点放在对教师的督导、评价与培训上。这对教师的专业成长、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帮助学生获得学习成功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高水平的教育督导队伍,促进法国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法国极为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注重督导人员的选拔与任用,始终把提高教育督导人员的素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在各级督导人员的选拔与任用上有着明确的任职条件,执行严格的选拔、招聘程序。从各级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看,主要有:国民教育总督学必须年满45周岁以上,必须是以公务员身份在国民教育领域服务10年以上,其中至少有5年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必须具有国家博士学位、指导研究导师资格、大学教师职称、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之一者,这些都是法国教师期盼获得的最高层次的文凭或资格;大学区的督学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学士学位的省级督学人员,担任过大学教授、讲师、高中校长、高中教师、师范学校校长、省督学等职务;省督学,需要持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中学教师能力证书、技术课教师能力证书等。由此可见,法国对督学队伍的专业能力要求非常高。
从各级督学的选拔与任用情况看,各级督导人员均采用聘任制,招聘计划公开,招聘程序规范且严格。
国民教育总督学由国民教育部长任命,7名国家教育总督学组成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招聘工作,由总督学局主任担任主席。由考核委员会在国民教育部机关刊物发布招聘信息,然后对报名者申请资格及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筛选,并将排序名单上报给国民教育部长,由总统以法令的形式正式任命。
大学区督学要求本人申请并通过面试和审核后,再将候选人名单及材料上报国民教育部,经过有关机构审议通过,由国民教育部长确定人选,由总统以法令的形式正式任命。
地方督学每年新增的职位按专业由国民教育部公布招聘信息,通过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再进行为期两年的系统培训,培训后考试,考试通过被授予合格证书才能上岗。
这种高标准严要求的选拔,使得整个督学队伍都有很高的学历、很深的专业水平,丰富的教学经验、管理经验和指导能力,造就了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教育督导队伍,促进了法国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严密的组织机构,成为提高教育行政能力的保证
法国的教育督导工作由最初的监察和领导逐渐过渡到监督和指导,然后到现在的检查、指导、联络和参谋。教育督导的职责不再单一,变得更加多元化,但归根结底还是服务于法国自身的教育大纲和宏观教育政策方针。教育督导的活动范围侧重在教育教学领域,对国家的教育制度进行宏观监督和评估,对教育类型、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教学质量等进行督导。法国新时期的教育督导以严密的组织机构和灵活的方式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的督导工作,保证了整个教育系统的正常运转,促进了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成为提高教育行政能力的重要保证,也对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的工作形成了一定的监督。
法国教育督导制度根植于法国文化教育的土壤,经过两个多世纪的演变,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教育督导体制,确立了明确的教育督导职责,建立了比较科学的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制度。随着时代发展,法国教育督导制度将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
(摘自2018年6月27日《中国教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