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教育报数字报纸

山东教育报关注 “放”权于师 “立”矩于师 教育的关键是教师、学校、家长形成合力 来自济南高新区长清湖实验学校的调查 教育惩戒权是新时代维护师道尊严的利器 让合法合情合理合规的惩戒为教育“补钙” 如何让惩戒权的效力最大化 “戒尺”的回归,是对良好关系的呼唤

第3版:关注
三十而立    守正创新
关注
03

“放”权于师 “立”矩于师

□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吕芳

近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规则》),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惩戒规则》的核心意义和创新价值在于,首次清晰地划定了教育者惩戒行为的边界,旨在纾解中小学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这样的功能设计和制度安排可以从以下几对关键词中窥得一斑。

一、“保障”与“规范”。《惩戒规则》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定了该规则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既要“保障”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又要“规范”教师教育惩戒的行为方式。这意味着,《惩戒规则》一方面要“放”权于师,重塑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身份;另一方面也要“立”矩于师,框限教师教育惩戒的行为尺度。这一“放”一“立”,既让教师履行职权有“据”,又让教师恪守职责有“惧”,有效实现了法律规则在法律关系中的“双向调节”功能。

二、“教育”与“惩罚”。《惩戒规则》的第五条规定了该规则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这意味着,《惩戒规则》一方面要树“威”于师,让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能管、敢管;另一方面也要立“德”于师,让教师的教育管理以育人为本,回归教育的本质。这一“威”一“德”,让教育的功能和教育者的使命更加清晰地呈现出来,实现了法律规则在社会价值塑造中的“合理评价”功能。

三、“家长责任”和“学校权责”。《惩戒规则》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学校和家长在教育管理、惩戒学生过程中的责任:学校有义务保护非因其过错,在正当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教师不受责难;家长则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这意味着,《惩戒规则》同样坚持在中小学教育过程中“家校同构”的教育责任主体体系,主张家校合作、共同育人的基本教育立场。这既充分保障了教师符合必要限度的惩戒职权,又有效平衡了家长和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义务分配。

四、“惩戒实施”和“惩戒解除”。《惩戒规则》的第十六条规定了惩戒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即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学校可以提前解除惩戒措施。学生被解除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其获得表彰、奖励的权益应当予以恢复。这意味着,《惩戒规则》并不以惩戒本身作为惩戒实施的出发点和目的,而是坚持惩戒行为的教育辅助功能及其阶段性,尊重教育管理规律,保障被教育者不被无限期责罚的权利。

五、“救济”与“程序”。《惩戒规则》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该规则的救济途径和程序:学生及家长对惩戒不服的,可以申诉或申请复核。这意味着,《惩戒规则》并不假定一切教师惩戒行为的合法性,也不偏袒惩戒超出限度的教师。这让教师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基于教育管理的需要惩戒学生的职权行为不会因为个别教师行为的失范而被“污名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学生及家长用法律规则设定的程序,寻求遭遇惩戒不公或不当时的救济,而不是用暴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和方式对抗一切“惩戒”。

综上,《惩戒规则》的出台是我国教育法治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件,也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念,并对其进行法治化“续造”的重要保障。但值得注意的是,《惩戒规则》目前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其征求意见稿本身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教师因为正当惩戒而被不当责罚时,应该如何寻求救济?如何将《惩戒规则》中的相关惩戒方式和《教师法》等上位法中“禁止体罚”的规定衔接起来?此外,《惩戒规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暂时隔离”“训导”“训诫”等方式如何具体实施,“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中的“适当”是否具有解释的空间等问题,都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大一线教师、学生及家长、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都要广泛参与到《惩戒规则》的讨论中来,《惩戒规则》本身也要做好审查和立法评估工作。如此,才能保障《惩戒规则》的作用得到真正有效的发挥。

录入:超级管理员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教育社 | 在线投稿 | 关于本报
版权所有 山东教育社   ICP证:鲁ICP备16007069号
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