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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教育报关注 “放”权于师 “立”矩于师 教育的关键是教师、学校、家长形成合力 来自济南高新区长清湖实验学校的调查 教育惩戒权是新时代维护师道尊严的利器 让合法合情合理合规的惩戒为教育“补钙” 如何让惩戒权的效力最大化 “戒尺”的回归,是对良好关系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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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关键是教师、学校、家长形成合力

□ 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中心幼儿园分园 韩慧玲

此次明确教师惩戒权,可以让教师、家长都有一把“尺子”去衡量、判断,从而缓和家校之间的矛盾。但教育惩戒一定要体现“教育”的目的,不能脱离教育的语境谈惩戒。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教育惩戒权在教育制度的顶层设计上正式获得认可。要不要教育惩戒权的疑问已经解决,眼下就要处理好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教育惩戒权、如何行使惩戒权的问题。制定实施细则,便是为此作答。而其中的关键是教师、学校和家长要达成教育共识。

制定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就是要在谋求家长与学校、教师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打造一套全社会都认可的教育惩戒标准。因此,细则的研制不仅需要相关部门精诚合作,也应事先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是教师和家长的看法。教育惩戒细则应该在各方面给予教师明确的预期。也就是说,如果惩戒越界了,教师承担怎样的责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程序如何,都应该写得清清楚楚。

学前教育阶段的孩子年龄在3~6岁之间,幼儿教师对孩子的启蒙教育尤其关键。这个阶段的孩子虽然各方面发展并不完善,但已有了荣辱、对错的观念。每个孩子的性格、成长环境都不相同,教师的育人方式也应因人而异。笔者时常和家长沟通:惩戒不仅是针对某个孩子的教育,而且具有“小惩大戒”群体教育的意义,其目的是培养孩子的良好习惯。

我国教育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是,在一些因教师惩戒学生而引起的家校矛盾中,很多最终演变成家长与教师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个人冲突。这启示我们,不能完全将教育惩戒带来的矛盾推给教师或学生个人来处理。赋予教师惩戒权,不意味着学校可以置身于事外。所以,细则有必要规范好教育惩戒权的边界、标准及程序,形成一套让教师、学生和家长都知晓的教育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的人身安全,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教育惩戒权的确立,需要社会的整体认同才能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应保障教师、学校和家长在细则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让细则经得起教育规律和教育实践的双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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