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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教育报关注 “放”权于师 “立”矩于师 教育的关键是教师、学校、家长形成合力 来自济南高新区长清湖实验学校的调查 教育惩戒权是新时代维护师道尊严的利器 让合法合情合理合规的惩戒为教育“补钙” 如何让惩戒权的效力最大化 “戒尺”的回归,是对良好关系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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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尺”的回归,是对良好关系的呼唤

□ 淄博市张店区教体局 张桂玲

“以前,界线不明确,两种怪象就会始终存在:家长希望老师管,老师不敢管;家长请求老师管,但老师管重了,家长就报警。”对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不少教师认为,它更多体现的是对师道的维护。有了对师生行为的明确界定,既可以让教师教育学生,引导学生明白自己的行为边界在哪里,也有助于教师明白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在哪里。

当然,也有不同的声音。

持反对意见者,尤其是很多家长担心,惩戒权有可能会促使一部分本来就不懂管理艺术、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教师产生依赖心理,会使得本来就缺乏良好基础的师生关系进一步恶化,成为更大的“潜在危机”。

诚然,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因为适度的惩戒既能促使学生更深刻地认知是非、对错,也能培养其规则与责任意识。

但另一方面,惩戒权并不是“尚方宝剑”。倘若教师认为一剑在手,就能将隐藏于惩戒背后的所有问题“斩草除根”,不仅是对惩戒权的误读,也必将带来更多问题。教师在没有对学生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深度了解的情况下,在没有与家长和学生进行良好沟通之前,在缺乏相互信任感情基础的情况下,沉甸甸的“戒尺”还须慎用。

再者,因为学生在身体、性格、成长经历等方面存在差异,是否惩戒,如何惩戒,也要因人而异,因材施“惩”。比如,对性格内向、自尊心特别强的学生,教师的一个眼神就足以起到比惩戒更有力量的教育效果;而对那些平素就大大咧咧的学生来说,“当头棒喝”式的惩戒教育可能会更有效。这就要求教师了解学生,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估计、预判。

因此,对教师而言,惩戒权更应该是一面镜子,提醒教师“时时勤拂拭”。当学生出现不尽如人意的表现时,教师首先应反思自己在教学方法、管理方式上是否有待提高,在教育智慧上多下功夫,能不用的则不用,让惩戒成为一种督导措施。

同样,对家长而言,惩戒权的出台更应该引起反思。对教师因学生行为失范而进行适度惩戒,家长反应过激,实际上是对孩子成长的阻碍。近年来,多地都有不明事理的家长不分青红皂白地进校大闹的事件发生,令一些教师感到寒心。这些教师索性对学生成长中的不良倾向和问题不闻不问。如此恶性循环会影响学生的成长。

另外,不容忽视的是,对很多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来说,一旦出了教育纠纷,为尽早息事宁人,往往是无论对错,先把板子打在教师身上。这同样是导致教师感到寒心的重要原因。

那么,如何避免教师在惩戒问题上出现“不堪承受的生命之重”,同时也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不受伤害,明晰责权边界?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曾经提出,对学生进行惩戒、处分,应建立一个合法、公正的程序。教师在决定对学生实施较重的惩戒之前,要先把学生的违规、不良行为上报给学校有关负责部门,由负责部门启动对学生行为的调查,包括听取被惩戒学生的辩护,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惩戒决定,把惩戒决定告诉学生和家长。当然,学生和家长可以提起申诉,学校相关部门再成立申诉委员会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根据新的调查结果作出新的决定。对此建议,笔者非常认同。

总之,“戒尺”的回归,折射出的是隐于惩戒之争背后深层次的“关系”问题。“戒尺”的回归,实质上是对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以及亲子之间、家校之间重建良好关系的呼唤。当每个人心中都有了一把“戒尺”,时时用来量一量自己的一言一行,建立了彼此信任、相互支撑、同心同向的关系,这时候,也许所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关系,是教育的秘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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