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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惩戒权的效力最大化

□ 潍坊市潍城区潍州麓台学校 刘玉龙

从教学实际和需要出发,应该设置惩戒权。设置惩戒权,还教师以尊严和权威很有必要,对学生成长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如何惩戒”可能是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从家长的角度来考虑,一方面,家长希望“熊孩子”能够因害怕受到惩戒而收敛一下放肆的行为;另一方面,却又怕教师出手不知轻重,打伤孩子或者在孩子的心灵上留下阴影。从教师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惩戒权能树立师威、师尊;另一方面,却担心自己的行为惹来不必要的麻烦。笔者认为,这里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是“信任”。如果家长和教师互相信任,那么对何时惩戒、应该不应该惩戒、惩戒的轻重就不会存在异议;相反,彼此都心存畏惧、芥蒂,就像两只刺猬一样,想互相取暖却无法靠近,解决不了惩戒的问题。

一个是“程度”。在惩戒权的设置上,这很重要。如何惩戒?怎样界定惩戒的轻重程度?由哪个部门来制定具体标准?又如何对这个标准进行解读,让所有家长、教师、学生都接受?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那么惩戒权将形同虚设。家长不放心,教师没胆量,怎能发挥惩戒权应有之效力?

一个是“标准”。这个应该是具体怎样去实施的问题。对因为惩戒而发生的争执,如何判定?应该出台一个详细又方便实际操作的细则,而不是一案一例、一例一个解决办法。如果没有这个标准,惩戒出了问题,家长、教师就会陷入旷日持久的辩论、争吵甚至诉讼中,何谈对家庭、对教育有所助益?

出台惩戒权,应该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一、不能因噎废食。这个制度应该放在全局来考虑,不应该因少数人从自身来考虑而否定这个制度的出台。但是,在出台制度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该制度是不是存在特殊情况。要彻底考虑好,不要怕时间久,不能草率,因为很多年没有出台这样的制度了。

二、要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惩戒权的实施肯定能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那么,教师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该项权力的作用呢?笔者认为,要摒弃“因惩而惩”的做法,尤其要注意是否有教师因这个制度的出台而舍弃了因材施教的原则;教师要树立心怀大爱、以教育为主的观念,把惩戒当作最后的选择项。这样做,能防止有的教师因惩戒制度的出台而随意惩戒学生,用惩戒来掩盖自己的懒惰。

三、要积极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家长不能很好地发挥教育学生第一人的责任,而把这个责任推给了教师、辅导机构。学生回到家,在家里接受的教育与学校教育是相悖的。于是,有的学生在玩耍与学习之间选择玩耍。最后,教师只能通过惩戒来规范学生的成长。制度的建立不能避免家庭教育的缺失给教育带来的伤害,因此,在出台这个制度的同时,也应积极推动家庭教育的回归,让学生在社会、家庭、学校的共同努力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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