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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教育报关注 以法治之力护航中国特色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明确“同等重要”是德州职业教育跨越发展的历史机遇 构建中国特色职教体系 促进人力资源结构升级 职教法推动“教育选择”向“选择教育”理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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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立    守正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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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力护航中国特色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 滨州职业学院副院长 李明月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此次修订进一步拓展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内涵,指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业教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明确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同等重要地位,打通了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通道,是党中央在长期总结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律形式固化形成的重要成果,对建设技能型社会、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019年12月17日,德国公布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现代化及加强职业教育工作法》,设置了高等职业教育的三级学位,使基于“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德国职教体系更加完善,增强了融通性、灵活性和开放性。德国“双元制”在世界职业教育体系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为德国经济腾飞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实践型技术人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比德国职业教育立法,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诸多领域立法起步较晚。新职教法结合我国社会性质及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根本任务,在立法上寻求新突破,呈现出许多特色与亮点。

新职教法坚持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把牢职业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彰显职业教育的社会主义特征。德国资本主义制度是“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制度基础,“双元制”的实现得益于德国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博弈。与德国不同,中国职业教育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运行,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职业教育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公办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领导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民办学校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从立法目的看,我国职业教育更加体现促进劳动者个人素养、技术技能水平提高和促进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技能型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体“国家发展观”的高度统一。

新职教法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凸显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中国特色。德国职业教育目标是通过规范的教育过程,针对不断变化的劳动环境向学习者传授从事职业活动必需的职业技能、知识和能力(职业行动能力)及职业经验,没有具体规定道德评价要求。新职教法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的人才培养目标,有利于学校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加强学生良好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培育,从而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了重要保障。

新职教法坚持把职业教育定位为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突出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德国政府和民众都非常重视职业教育,有崇尚技能的文化传统。因此,德国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地位崇高,已经成为学生升学就业的主要渠道。在我国民众对职业教育的认知里,还一定程度上存在“职业教育低人一等”的偏见。新职教法以立法的形式首次明确了我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同时增加了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方面机会平等的内容。对扭转人们对于职业教育的偏见,提高职业教育受教育者和教师等职业院校从业者的社会地位,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新职教法坚持职业教育权利法定原则,展现职业教育的权利与公平。德国职业教育法由雇主、工会、行业协会和政府共同参与制定,立法精神上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职业教育关系由学习者和教育提供者共同订立合同确定。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受教育者接受职业教育权利由法律规定,从而有力保障了我国公民在接受职业教育上的公平性。同时,新职教法创新性规定的校企联合招生,以工学结合方式开展学徒制培养,订立学徒制培养协议,也体现了我国新职教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新职教法坚持推动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多措并举推进落实企业办学,突出构建中国特色多元办学格局。多元办学是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重要特征。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主体包括联邦职教所决策委员会、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基层行业组织,管理主体层次分明、权责明确、任务清晰、各司其职,运行机制合理有效,使得“双元制”办学模式得以有效贯彻落实。我国新职教法从国家、省、市、县层面对职业教育发展任务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正在逐步形成。此外,新职教法还对学分银行、学分互换、普职融通、质量评价、多元办学、师资队伍建设、收入分配、科研等方面作出创新性规定。

职教兴国,人才兴邦。推动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必须以新职教法贯彻落实为契机,不断完善职业教育发展环境,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法治之力护航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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