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等三部门联合发文
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自营
本报讯(记者 孙荣光)近日,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已经配建食堂的学校原则上应采用食堂供餐;采用校外供餐的学校,每餐均应有相关负责人陪餐并做好记录。
《通知》明确提出,中小学校配餐(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具备专业化服务水平的学校食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行员工劳务外包进行专业化劳务服务,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劳务外包企业,并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已经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到期后原则上不再签订新的合同,改为学校自主经营;确需引入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采用竞争择优的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并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实行委托经营食堂的中小学校,不得向受托经营方转嫁食堂建设、修缮等费用。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健全劳务外包企业、委托经营方和校外配餐单位退出管理机制,严格量化考核,对考核不合格、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合同中规定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合同,纳入“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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