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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工作的若干措施》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深化党委和政府教育工作评价改革、学校评价改革、教师评价改革、学生评价改革、用人评价改革及强化组织实施6个方面提出25条举措,推动我省教育评价改革工作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安排1次专题会议,研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突出问题等重大事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每人每年至少确定1所学校作为联系点,至少到联系点实地调研1次,至少以形势政策报告、座谈交流等形式为师生上思政课1次,帮助解决学校存在的实际困难。

《若干措施》明确完善学校评价体系,推行“基础性指标+发展性指标+创新性指标”评价模式,基础性指标突出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和规范办学,发展性指标突出努力程度、进步幅度,创新性指标突出改革创新、特色亮点。幼儿园评价以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创设、教师队伍、克服小学化倾向为主要指标。义务教育学校评价突出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学校评价侧重办学特色和多样化发展、办学质量达标。职业学校重点评价校风学风、教育质量、就业质量、实习(实训)成效、实际贡献、“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情况。重点评价高校创新驱动、服务贡献、人才支撑、毕业生就业状况等情况。

在深化教师评价改革方面,《若干措施》要求,重点评价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突出全环境立德树人成效评价。幼儿园教师评价突出保教实践,中小学教师评价突出学科育人,职业院校教师重点评价实践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双师”素质,普通高校教师突出教学、科研、服务等不同导向的评价,设定差异化评价标准。落实中小学教师全员家访制度,将家校联系情况纳入教师考核。

在深化学生评价改革方面,《若干措施》围绕综合素质、德育、学业、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评价等方面提出完善举措,并健全拔尖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若干措施》提出完善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统筹考试、作业、监测和日常评价。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中高考录取的重要参考,全面实行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同批次录取,逐步改变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录取学生的倾向。

在深化用人评价改革方面,《若干措施》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扭转“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落实平等就业要求,坚决克服各类形式的就业歧视,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本报记者)

录入: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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