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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教育报关注 为爱立法!一份领跑全国的“特别答卷”  筑强特教师资之基,照亮学子成长之路 以《条例》为帆,启特教新航 以《条例》之光照亮特殊需要儿童的学前之路 以系统化保障体系筑牢特教发展根基 为爱立法,托起特教“有温度”的未来 让每名特殊需要学生都有“最适合的座位”  让“星星”不再孤单 为特需儿童、青少年撑起一片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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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强特教师资之基,照亮学子成长之路

——《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教师章节政策解读

□ 山东省教科院 王福建

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是提升特殊教育质量的核心引擎。《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设“教师”一章,从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系统提出加强师资培养、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实行职称评审单列等举措,全面保障教师专业发展与待遇提升。

一、构建从“有”到“优”的师资配置体系

《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编制标准”及时调整配备教职工。根据山东省标准,不同类型特教班级实行差异化师生比,如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班级师生比为1:1.5。《条例》将编制保障从柔性建议提升为刚性法律义务,有效破解师资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瓶颈问题。

在扩大覆盖范围方面,《条例》将招收特殊需要学生的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统一纳入管理,要求足额配备教师及相关专业人员。

在教师成长支持方面,《条例》提出为教师的教学研究、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提供制度保障,政策重心从“数量管理”转向教师职业发展全周期支持。

在制度创新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助教陪读制度”,体现对重度障碍学生的个性化支持,彰显政策的人文关怀。

二、打造“教育家”型特教师资队伍

《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特教教师资质与素养提出高标准要求,超越传统“持证上岗”,勾勒出“新时代特殊教育教育家”素质图谱。

强调“师德为先”,要求教师热爱特教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强调“能力为要”,要求掌握特教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融合教育能力。从事听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使用国家通用手语,从事视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使用国家通用盲文。

强调“与时俱进,因材施教”,要求特教教师根据学生障碍类型引导学生科学使用电子产品,预防沉迷网络。尊重关爱每名学生,实施差异教学设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健全全链条培养培训机制

《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紧密衔接,构建起从职前培养到职后发展的完整体系。

第三十五条明确政府主体责任,要求省级政府有计划设立特教师范院校,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开设融合教育课程。支持高校优化特教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本硕博全链条培养体系。鼓励加大孤独症儿童教育及融合教育师资培养力度。

第三十六条聚焦“引才”与“留才”,通过“公费教育”“学费补偿”等政策吸引优秀毕业生投身特教,缓解“招人难、留人难”问题。

第三十七条推动职后培训常态化,将特教教师培训纳入整体计划,加入心理健康教育内容。要求在普通教师培训中增加融合教育知识,提升融合教育实施能力。

四、落实待遇保障与政策倾斜

《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出着力营造“安心从教、热心育人”的制度环境。

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政策,保障待遇,增强职业吸引力。

推动融合教育发展,将普通学校教师承担的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实施政策倾斜,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特教学校予以倾斜。落实送教上门教师交通补助等政策,加大对送教服务的支持。

五、构建融合教育评价激励机制

《条例》第三十九条提出对特教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单独评价,对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时给予倾斜。

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挥棒”,引导特教与普教教师发挥各自优势,推动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从“分离”走向“协同”,构建包容共生的教育生态。

《条例》“教师”章节通过系统化配置、专业化标准、全链条培养和激励性保障,共同构筑了山东特教师资队伍建设的“四梁八柱”。通过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特教师资队伍,最终实现“让每个特殊需要学生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的目标,为特殊需要学生的全面发展点亮希望之光。

我相信,随着《条例》实施,山东省特教师资队伍建设将进入规范化、系统化发展新阶段,为每个特需儿童、青少年的成长之路带来更多光明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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