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好教师惩戒权
教育惩戒是教师教育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确理解和使用惩戒,必须把握教育惩戒的双重性。一方面,教育惩戒是强制性和教育性的统一。教育惩戒是建立在教育功能之上的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既具有调适和发展功能,又具有管理和矫正功能。片面强调强制性,会导致对惩戒的消极、片面理解,许多对惩戒的消极观点主要源于此;片面强调惩戒的教育性,则会导致对惩戒的过度美化。因此,我们既不能因强调惩戒的强制性而抹杀其教育性,也不要因强调其教育性而忽视其强制性的本质。另一方面,教育惩戒是爱与挫折的统一。教育惩戒表面上表现为教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提供惩戒等厌恶性刺激,甚至会导致师生间的冲突、对抗,但从本质上看,教育惩戒的实质是教师对学生的爱与关怀。因此,我们不仅要认识到惩戒给学生带来的挫折感甚至是痛苦的事实,更要看到惩戒的爱的实质。如果只关注学生的痛苦体验,那么对于惩戒的看法必定是偏激的,对惩戒的使用也必定是扭曲的。合理的教育惩戒是建立在教师关爱和师生沟通基础上,旨在促进学生积极发展的教育行为。一切不以学生积极发展为目的的惩戒均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畴。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显现出来:如何把教育惩戒规则合理运用到教育实践中?近半个多世纪以来,关于学生行为管理的若干科学研究为此提供了重要启示。
第一,教师在惩戒学生某一不良行为时需要强化另一个适当行为。教育惩戒针对的是学生的不良行为,实施惩戒的根本目的是减少不良行为。但是,仅通过教育惩戒并不能促进良好行为的产生。当教师想要减少一个不良行为时,应选择一个适当行为来替换这一不良行为。简言之,教师需通过教育惩戒来减少不良行为,通过表扬、奖励等正强化手段来促进适当行为的产生。
第二,针对不良行为,应立即实施教育惩戒,简短而严肃。在不良行为发生之后,及时的惩戒对该行为的规范最为有效。如果一位教师说“等你们的班主任来了再做处理”,那么学生就会从中学会:如果权威人物不在场,他们就没有必要表现出适当的行为,或者在这位教师(非班主任)面前实施不良行为是很安全的。同时,学生作出不良行为之后,教师采取隔离以及剥夺权利等惩戒措施,短时段与长时段同样有效。例如,在“暂扣学生违规携带的物品”上,一天时间已经很长,剥夺几周甚至几个月的时间只会产生负面效果,可能会导致新的不良行为产生。另外,对不良行为的惩戒应尽量避免拖延到第二天,因为第二天是让教师找到学生的适当行为并强化该适当行为的最好时间。
第三,教育惩戒需前后一致。教师在制定学生行为规范之后,在执行过程中针对违反规则行为或不良行为制定的惩戒规则必须保持前后一致。例如,如果在班级内出现打人行为,就必须在教室角落里坐5分钟;出现骂人行为,给予口头警告。那么,在执行这些规则时,无论是谁、在什么时间、在什么情境下违反了这些规则,都要照此执行。如果教师做不到前后一致,学生就会觉得这一规则不重要,甚至会泛化到不再执行其他规则。
第四,避免让惩戒成为不良行为的强化剂。教师要花时间了解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原因。如果学生作出不良行为是为了获得教师的关注,那么在学生作出不良行为之后,教师就要避免对学生进行长时间的说教和过多的“一对一”交流。因为,这对这些学生来说就是对其不良行为的强化剂。这时,教师需要注意学生被关注的需求,教会学生适当的获得教师关注的行为方式,并给予及时强化。
第五,教育惩戒需要关注学生发展的个体差异。对每名学生,由于其生理特征、个性特征和成长环境不同,相同的惩戒方式可能会起到不同的效果。因此,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需要追踪评估某一惩戒方式对学生的效果。然后,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找到最合理、最有效的惩戒手段。教师需避免使用没有任何效果的惩戒方式,因为这种惩戒方式除了会引发学生的不良情绪、痛苦甚至厌学情绪等反映外,没有任何效果。
总之,教师在教育实践过程中需要使用合理的教育惩戒。但是,合理教育惩戒的使用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因此,《惩戒规则》在学校教育实践中的合理落实还需要伴随着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对教师如何使用教育惩戒手段的培训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