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的核心是教育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在基层教师群体中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摘取部分教师观点,供读者参考。
——编者
教育惩戒更要因材施教
于晓斌(五莲县教体局):惩戒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教师使用惩戒权应达到什么样的“度”?按照心理学的解释,就是使犯错的学生对错误的认识产生适当的焦虑情绪。这就要求教师在使用惩戒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个性差异。因人而异,恰到好处地达到“适当焦虑”的水平。因为有的学生抗压能力强,有的学生心理脆弱一点,如果教师在惩戒学生时失去理智,在盛怒之下随意惩戒学生,那么就会恶化师生关系,也有违教师职业道德,有损教师形象。
于孔民(淄博市周村区第一中学):对屡教不改的个别学生实施必要的惩戒要做到以下几点:任课教师与班主任、家长、政教处干部、家委会负责人共同教育与引导,实在不起作用时就要进行必要的惩戒,以儆效尤;教师要及时做好转化工作,鼓励与引导相结合,促进其转化;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合作学习小组的作用,以集体的力量促进其转化;及时肯定转化成果,对有较大进步的学生撤销处分。
张广芳(东营市胜利六中):对学生的错误或者违纪行为,我们应先进行情感与道德的感化,激发学生向上向善的内驱力。这需要教师付出极大的耐心与智慧,也需要家长密切配合。惩戒应是德育感化效果不甚理想之后要采取的措施。虽然法律赋予我们惩戒权,但是我们作为一线教师,一定要权衡利弊,在使用时应慎重。认真考量惩戒措施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系统性,认真考量使用的限度和频率。一切以学生的身心健康向上发展为出发点。惩戒的效果应从长期来看,是否有益于学生的学习进步,是否有益于学生的心智发展、成熟。
教育惩戒急需法律确权细化
王树梅(东平县职业中专):教师惩戒权在我国法律中依旧是空缺,只有关注并完善惩戒权立法,对惩戒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明确规定教师惩戒的事由、惩戒的边界、具体的惩戒措施以及惩戒权滥用的后果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等,才能使中小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有事先的判断,从而保障教师有法可依。
张峰林(莱西市教体局):惩戒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教育是前提,适度是关键。法律条文如若不明确“适度”的标准,那么这样的法律只能等同于一张白纸,非但教师执行起来有畏惧,而且在惩戒与体罚的边界上仍然处于模糊状态。如此,教师依旧会避而远之,不敢越雷池半步。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区分惩戒教育和恶意体罚的界限,要制定惩戒教育的方式和种类,让大家都在标准里行事。
孟小海(滨州市滨城区第二小学):教育惩戒在教育过程中确实有效。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被人们误解为“不能惩戒”。于是,学生和家长对于教师的教育惩戒极其敏感,甚至一律视为体罚。这常让教师感到手足无措。另外,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心中也没底,生怕一不小心,惩戒就成了体罚。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对教师和学生来说,都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措施 ,因此,教育惩戒急需国家法律确权。
教育惩戒要达成多方协同
张强(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第二中学):很多一线教师不敢惩戒,有很多顾虑。究其根源,《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惩戒,万一学生、家长不理解怎么办?抱有此种后顾之忧,干脆对惩戒敬而远之。而惩戒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教育惩戒与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这个“度”怎么把握,谁来把握,都是值得三思的问题。我们认为,班级教育委员会是教育惩戒规定的主体,应当承担起制定惩戒规则、执行惩戒任务、监督惩戒效果的责任。一个班级有一个班级的特征。只有联合学生、家长、教师制定能接受的、可推广的教育惩戒规则,才能被人信服,才能让家长放心——“教师不会逾越红线”,才能让教师放心——“不会被事后问责”,才能让学生心悦诚服,认为“该接受一定的惩戒”。
孙旭辉(临沂市五湖小学):在教师实施惩戒措施前,一定要与家长及学生建立良好的信任基础,让学生及家长明白教师实施惩戒的目的。而教师也要根据学生犯错误的动机、年龄、性别、性格、心理承受能力等理性地进行适当的惩戒,切忌情绪化、惩戒过度。
徐林(济宁市第十五中学):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现如今,自媒体发达,面对不同层面的社会舆论,教师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值得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