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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教育报关注 为爱立法!一份领跑全国的“特别答卷”  筑强特教师资之基,照亮学子成长之路 以《条例》为帆,启特教新航 以《条例》之光照亮特殊需要儿童的学前之路 以系统化保障体系筑牢特教发展根基 为爱立法,托起特教“有温度”的未来 让每名特殊需要学生都有“最适合的座位”  让“星星”不再孤单 为特需儿童、青少年撑起一片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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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立    守正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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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名特殊需要学生都有“最适合的座位”

□ 淄博市博山区特殊教育中心学校 尹连春

《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是重要亮点。它打破普通学校与特教学校的二元分割,建立以学生需求为中心的双向流动弹性机制,体现“普特贯通、普特一体”理念,为构建包容性教育体系迈出关键一步。

传统模式下,特需学生一旦进入普通或特教学校,便难随发展调整轨道。《条例》第二十六条则明确“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学生,经教育、康复训练后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在普通学校学习的特殊需要学生,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其他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这一机制既支持特殊需要学生融入普通校园(融通),也为适应困难者提供适配选择(适宜),本质是推动特教从“有学上”向“上好学”转型——教育安置不再是“一次性决定”,而是动态调整的过程,核心是让学生获得“能力匹配、支持到位”的学习体验,既保障“融合权”,也落实“发展权”。

《条例》中“建议”而非“强制”的表述,尊重家长参与权与决策权,凸显家校协同重要性;“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其他普通学校”的要求,也推动普通教育系统建立支持资源梯度分布,完善“融合教育示范区—特教学校”多层服务体系。从更广视角看,这一条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落实,将国际“融合教育”理念转化为山东路径,还能倒逼校际协作共享,从“各管一段”走向“协同育人”。

当然,《条例》落地需配套支撑:完善流动流程细则、加强资源教室与师资建设、建立科学评估机制、推动家校社协同。唯有系统推进,才能让“双向流动”从纸面变为特需学生的真实机会,助力山东特教改革走在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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